文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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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抚顺市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抚顺市委员会领导下的由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市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抚顺文艺事业、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坚定文化自信,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一支德艺双馨的文艺强军,为抚顺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文艺创造。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加强文艺队伍建设,造就德艺双馨名家大师,培育高水平创作人才。

第四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五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研讨、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七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我市文艺事业。

第八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加强全市文艺工作者政治、思想和业务建设。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发现、培养、扶持文艺人才,表彰奖励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

第九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听取和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文艺交流活动,扩大国际友好往来,推进与港澳台、各省市交流合作,提高抚顺文化的对外影响力。

第十二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和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市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和全市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抚顺市部队中的市各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视同于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商有关方面产生。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八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3.修改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4.选举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席、副主席;

3.听取和审查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应由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副主席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席或上级指派的副主席可以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三条  凡公开发表导向存在严重问题、内容低级庸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作品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在委员会或主席团所担任职务。除特殊情况外,凡连续三次不参加主席团会、委员会会议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其相应职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抚顺市文联。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会址设在抚顺市。

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FUSHU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FFLAC”。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抚顺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